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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新版条例”)实施以来此前,原国家乳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 本文根据新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注册审查过程中主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的实际情况,对注册申请实施中造成较大困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业界同行。
1、如何全面评估医疗器械的使用寿命?
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期限是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关键因素。 但由于医疗器械种类繁多、结构复杂,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的使用寿命进行强制限制。 此类产品的安全性也缺乏系统评价使用寿命的技术标准[1]。 有源医疗器械因设备老化而导致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包括电气安全指标增加、性能指标准确性增加以及有害物质泄漏污染环境等,这将对患者、操作者及周围造成极大危害环境[2]。 随着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化结构调整和对医疗保健的重视,新版《条例》[3]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应当标注使用寿命或者失效日期。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二条 医疗器械安全使用寿命再次从监管层面受到限制。 2014年9月5日,原国家乳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要求及批准文件格式的公告》[4]明确适用的医疗器械需提供产品有效期验证报告,但有没有出台配套的指导性文件来指导产品使用寿命的确定原则,这给企业的注册信息规划和监管机构的日常技术审查带来了很大的混乱。 目前审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①风险评估。 对与生命相关的关键部件(如键盘、电缆、探头等)进行寿命分析,并结合临床应用进行评估。 ②加速老化试验。 主要针对电子元件(显示器、电池、电路板等),使用现有公式对环境条件进行强化和估算。 ③市场同类产品的临床使用情况计算。
不论该方法的合理性如何,上述评价方法主要考虑的是从最终产品投入使用之日起到保质期的使用时间,并没有考虑从最终产品生产之日起到保质期的时间。使用前的时间。 一段使用时间,这是对医疗器械安全使用寿命的综合评估吗?
新版条例第六十六条[3]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18号)[5]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超期使用的法律责任。 对于小型医疗器械来说,成本是比较高的。 设备从生产出最终产品到即将投入使用,会有很多营销、储存、运输和周转环节。 仅在使用后评估设备的使用寿命是否会导致医疗物资的巨大浪费?
另外,对于独立软件来说,由于软件没有数学实体,因此定义软件的使用寿命显然是不合适的。 如果不明确,则有悖于新版《条例》的宗旨。 如果要定义,如何确定其安全使用期限? 这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2、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修订或新强制性标准如何实施?
新版《条例》[3]第六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公司可能会对市场上已有的产品进行设计更改。 这样,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第四十九条的要求[6],可能需要对上市产品的批准项目进行变更注册以满足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而在现行监管体系下,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已上市产品,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注册变更,因为它必须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 如何保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新《条例》下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如需延续登记的,企业须在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登记申请[6]; 申请延续注册时,对于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提交符合新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否则不予延续注册[3,4,6]。 这样,可以确保可扩展的产品满足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而从强制性标准修订或新强制性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注册认证延续的期间,企业如何保证?
另外,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及批准文件格式的公告》附件五第六条要求:“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的, ,符合新要求的产品应提供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委托检验报告,也可以是符合强制性标准实施通知要求的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应当由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4]。” 对于提交自检报告的企业,如何判断企业的计量资质?如何判断自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企业只需提交申请即可吗?另外,续展注册时由于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旧版标准早已失效,对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的产品技术要求发布无效的强制性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这次,所以只能根据新版标准的编号和谥号来批准发布。 《医疗器械技术要求编写指南》(2014年第9号)中,产品技术要求内容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谥号。 新版本标准的发布必然导致原产品技术要求的修改。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7],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虽然也涉及许可事项变更范围[4]。
3、医疗器械修订或新推荐性标准如何实施?
新版《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及规定探析五》[8]第二条强调,“企业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推荐性标准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的,即企业将推荐性标准视为企业承诺的技术要求,上市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引用的推荐标准。” 延续注册仅对强制性标准进行限制,不对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的修改或新推荐性标准的实施提出要求[4]。 那么企业续展注册时,涉及到适用的推荐性标准的修订或者新的推荐性标准的实施时,企业如何实施呢? 如果新标准不实施,虽然产品技术要求中已引用的推荐性标准的修订情况符合《医疗器械技术要求编制指导原则》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引用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中国药典,应当保证其有效性,并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谥号以及中国药典的版号。”矛盾,新标准如果实施的话,似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而且对于如何实施也存在很大的担忧。
4、同类型医疗器械是否必须是注册证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国家乳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2015年第14号)[9],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可通过数据进行从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中获得。 分析和评价。 其中,“同类型医疗器械”是指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活性产品是与人体接触部件的制造材料)、生产等方面符合申报产品的国家。工艺、性能要求、安全评价等/已获准国内注册且在行业标准、预期用途等方面基本等效的产品[9]。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发[2015]247号)[10]第八条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细则部分》 4”[11]第三条规定,获准境内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一致、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 而这些都没有明确提及同类型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的问题。 那么,通过上述渠道提交的临床评价数据,同类型的医疗器械是否必须是注册证有效期内的产品呢? 如果是,是保证整个审核周期在有效期内还是只在提交注册时在有效期内? 如果不是,企业不再维护而早已过期的医疗器械,如何保证安全有效呢?
由于笔者对法规理解的局限性,所考虑的问题也存在片面性。 目前,在技术审查中,我想对以上四个令人困扰的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够与业界同仁共同阐述,以便更好地解决。 当地指导后的日常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