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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有关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2人气: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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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指导医疗器械分类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国家药监局于2026 年 6 月 1 日发布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2026 年第 53 号公告),即日起实施,原 2021 年版本同步废止。


本次修订紧扣风险管控、科学分类、支持创新、高效监管。全面规范目录调整全流程,对注册申报、产品归类、上市合规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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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类别 / 属性调整注册备案管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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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分类调整相关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与立法依据

1. 立法基础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制定,覆盖医疗器械 + 体外诊断试剂全品类。

2. 出台目的

随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更新,大量产品会发生三类变化:1)器械内部管理类别升降(Ⅰ↔Ⅱ↔Ⅲ 类);2)非医疗器械 → 纳入医疗器械监管;3)医疗器械 → 退出器械监管,按普通商品管理。本公告统一规范三类场景下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备案转换、过渡期、生产经营进口全流程操作,解决企业换证、申报、旧证处置、市场流通的实操空白,统一全国药监审批尺度。

3. 核心前置规则

分类调整专项文件有特殊条款的,优先执行专项文件;无特殊规定,全部按本公告执行;公告自发布当日起实施。

二、第一部分:医疗器械内部管理类别调整(Ⅰ/Ⅱ/Ⅲ 类互相调整)

本部分覆盖注册证有效期、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一类备案与二三类注册互转、一类变更备案、市场流通禁令7 大业务场景,是企业最常用的核心规则。

(一)原注册证有效期总原则

分类调整文件有特殊有效期要求:以专项文件为准;无特殊文件约束:完全适用本公告全部条款。

(二)首次注册两类情形(调整日前 / 调整日后申报)

调整日之后新提交首次注册:直接按调整后新类别受理;调整日前已受理、尚未审批完成:药监二选一操作:

路径 1:继续按原类别审评发证;注册证备注栏标注新管理类别;若设置注册过渡期,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过渡期截止日;企业拿到新类别注册证后必须主动注销旧证,拒不注销则药监强制注销。

路径 2:企业主动撤回申请,按新类别重新申报。

(三)延续注册(分三大场景:在途延续、高类调低类、低类调高类)

场景 1:调整日前已受理延续、未审批

药监可按原类别审批发证,备注栏标注新类别;存在过渡期的,证书有效期上限为过渡期截止日。

场景 2: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例:Ⅲ→Ⅱ、Ⅱ→Ⅰ)

原有注册证在自身有效期内继续合法有效;

证书到期需延续:按调整后的低类别向对应药监部门办理延续注册 / 一类备案;新核发证件备注原注册证编号,实现证件溯源。

场景 3: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例:Ⅰ→Ⅱ、Ⅱ→Ⅲ)【企业操作压力最大场景】

长期方案:企业必须重新申请高类别注册,不能简单延续旧证;

旧证有效期限制:原注册证最晚失效日 = 过渡期截止日(若无过渡期则旧证到期即失效);

特例:二类明确应当划为三类的,原有二类证在自身有效期内仍有效;

过渡期缓冲政策:若旧证在过渡期前到期,产品安全有效、无严重不良事件 / 质量事故,可临时按原类别申请短期延续;新延续证书有效期最多到过渡期截止日;

换证完成义务:取得新高类别注册证后主动注销旧证,不注销由药监公告注销。

(四)已持证产品变更注册 / 备案

调整日前已拿证产品、过渡期临时延续旧证产品,如需变更事项:向原发证药监提交变更;变更文件备注调整后的新管理类别。

(五)一类备案 ↔ 二 / 三类注册双向转换

1)高类别转为一类(Ⅱ/Ⅲ→Ⅰ)

调整当日起即可办理一类备案;

调整日前已受理首次注册的企业二选一:完成审评拿原类别注册证,或申请终止审查。

2)一类升为二 / 三类(Ⅰ→Ⅱ/Ⅲ)

企业必须申请对应高类别注册;主动注销原有一类备案;过渡期结束仍未注销备案的,药监直接公告取消备案,原有备案失效。

(六)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

过渡期内,已完成一类备案产品的备案信息、产品技术要求变更: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变更说明 + 分类调整文件完成变更,药监更新备案公示信息。

(七)生产、经营、进口强制禁令(市场流通红线)

过渡期截止日起,产品未取得对应注册证 / 一类备案凭证: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市场不得流通。

三、第二部分:非医疗器械 → 纳入医疗器械监管(新增器械监管品类)

企业义务:必须重新申报医疗器械注册证(二 / 三类)或一类备案;不存在旧证延续通道,全部从零申报;

市场禁令:过渡期截止日后无合规注册 / 备案凭证,禁止生产、经营、进口;

适用产品举例:原按化妆品、消杀用品、普通家电管理,新规划入医疗器械的美容仪、冷敷贴、检测耗材等。

四、第三部分:医疗器械 → 退出器械监管(取消器械身份)

监管切换时点:管理属性调整当日起,产品不再受医疗器械法规约束;

药监受理规则:即日起不再受理该产品任何注册、备案申请;

在途申请处理:调整日前已经受理、还没审评完成的注册项目,直接终止审查,申报资料存档,企业无法拿医疗器械注册证;

企业后续管理:产品转为普通消费品,按照化妆品、日用品、家电等对应行业法规监管,无需器械注册证。

五、第四部分:通用兜底配套规则(全场景适用)

(一)文件优先级规则

分类调整专项公告 / 文件对注册备案有特殊约定的,专项文件效力高于本公告,优先执行。

(二)过渡期企业主体责任

过渡期内企业不能消极等待换证,需主动启动注册、备案转换工作;全程落实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主体责任,做好不良事件监测、生产质控、上市后风险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有效。

(三)省级药监监管职责

各省药监局建立分类调整产品专项台账,逐家企业、逐款产品跟踪换证进度;主动开展政策指导、日常监督,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注册 / 备案转换,逾期不得上市。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立刻实施,所有新受理注册、存量换证业务同步适用。

六、企业实操核心要点总结(精简版)

先查专项调整文件:看是否有过渡期、特殊换证政策,有则优先执行;

类别下调(高→低):旧证正常用到期,到期后办低类别延续 / 备案,操作简单;

类别上调(低→高):核心压力项,尽快启动高类别注册;旧证仅能用到过渡期截止,到期无新证禁止销售;满足条件可短期临时延续过渡;

非器械变器械:全新申报注册 / 备案,过渡期内完成取证;

器械变非器械:停止器械注册申报,在途项目终止,产品转为普通商品;

市场红线:过渡期结束,无匹配注册 / 备案凭证一律禁止产销进口;

证件管理:拿到新类别证件后主动注销旧证 / 旧备案,避免药监强制注销影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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