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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07人气:269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科技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17年9月29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提高我国公路运行机动车安全科技水准,标准在安全装置采用等方面降低了许多新要求并修改了推进过渡期,10项关键新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新生产车辆陆续推进。

1、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

根据:GB7258-2017“4.1.3”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2000kg的车辆、货车车身加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注:对2018年12月31日前出厂车辆,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两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左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2、电子控制单元(ECU)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根据:GB7258-2017“4.1.5”

对具备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大约有一个ECU应记载有汽车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得的软件读取。

注: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具备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的乘用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备电子控制单元的纯电动乘用车,应大约有一个ECU记载有汽车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

3、盘式制动器

根据:GB7258-2017“7.2.6”

危险货物装卸半货车的所有轮胎应装备盘式刹车器。

注:对2018年12月31日前出厂车辆无规定。

4、防抱制动装置

根据:GB7258-2017“7.2.12”

总质量大于以及等于3500kg的车辆和专项作业车应装备符合要求的防抱制动装置。

注:对三轮汽车及2018年12月31日前出厂车辆无规定。

5、行驶记录装置

根据:GB7258-2017“8.6.5”

所有车辆、危险货物装卸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小于以及等于12000kg的其它汽车应装备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汽车行驶速率、时间、里程等汽车行驶状况信息的行车记录仪;货车、公路汽车、旅游大巴、危险货物装卸车辆武器具备行车记录用途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用途的技术规定依照本标准及GB/T19056相关要求,或车长大于6m的其它客车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应视为满足规定。

注:所有铁路车辆、旅游大巴、校车,应装备具有行驶记录用途的卫星定位装置;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修改乘客站立区的公共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小于以及等于12000kg的其它车辆,应装备行驶记录仪或带有行驶记录用途的卫星定位装置。

6、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根据:GB7258-2017“10.5.3”

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应具备限速功能,否则应采用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时速不应小于100km/h。

注:对2018年12月31日前出厂车辆无规定。

7、应急出口型式

根据:GB7258-2017“12.4.3.4”

道路车辆、旅游汽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车辆,车长大于9m时车身左右两边应大约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两侧设置1个应急门,车长大于7m且大于以及等于9m时车身左右两边应大约各配置1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下侧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应配置应急锤。其他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货车,车身左右两边至少各有2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底盘尾部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总数大于以及等于4个时为所有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带有手动破窗功能的,应视为满足规定。

注:对2018年12月31日前出厂车辆,执行GB7258-2012、GB13094-2017(以及GB13094-2007)相关要求。

8、安全标志牌

根据:GB7258-2017“4.1.9”、GB20300-2018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自燃品汽车,在车子后部和外侧应加装安全标识牌。安全标志牌为白底黑字,字迹应清晰完整。

注:2018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自燃品汽车,在车子后部应加装安全标识牌。安全标志牌为白底黑字,字迹应清晰完整,安装在汽车后部。

9、发动机舱灭火装置

根据:GB7258-2017“12.10.2”、GB34655-2017

发动机后置且位于前风挡玻璃以后的B级车[指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人)不少于22人且不允许乘员站立的汽车],应在发动机舱配置灭火装置。

注: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汽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它车辆(纯电动汽车除外),应在发动机舱配置灭火装置。

10、其它

GB7258-2017的4.4.2.2中注4座垫宽、注5座垫深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乘用车、旅居车第二排之后的可折叠座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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